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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是谁,前身是什么(吉大法学院创始人及前身)

关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创始人及前身的综合评述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诞生与发展,是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其源头可追溯至新中国建立初期。要准确理解其创始人是谁,首先必须厘清其复杂而光辉的“前身”脉络。该学院并非凭空建立,而是由两股重要的法学教育力量汇流而成:一是成立于1948年的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二是1950年成立的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这两大源头共同奠定了吉大法学的基石。
因此,谈论其“创始人”,更应被视为一个开创性的集体而非单一的个体。这一集体以著名法学家、当时东北行政学院和后续东北人民大学的主要领导马起教授为核心。马起教授作为东北地区法学教育的奠基人之一,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主持筹建了法律系,并汇聚了来自全国的多位法学名家,如宪法学家杜若君教授等,共同开启了在东北沃土上系统培养法律人才的宏伟事业。可以说,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是以马起教授为代表的那个时代的法学先驱群体,而其前身则是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与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的融合体。这段筚路蓝缕的创业史,不仅赋予了吉大法学院深厚的历史底蕴,也塑造了其立足国家需要、服务法治建设的鲜明品格,为其日后跻身中国顶尖法学院校之列奠定了坚实的根基。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渊源与奠基

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辉煌历程,始于新中国成立前后那段波澜壮阔的岁月。要深刻理解其创始人与前身,必须将其置于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布局调整和东北地区特殊历史背景的宏观视野下进行考察。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为巩固东北根据地、培养急需的行政与司法干部,开始着手建立新型的高等教育机构。正是在这一时代召唤下,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最早源头——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应运而生。

1948年,东北行政学院在哈尔滨成立,其性质是为东北解放区培养政权建设干部的专门学校。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新中国诞生的临近,政权建设和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年,东北行政学院设立了司法系,这可以被视为吉林大学法学教育事业的起点。该系的设立,目标明确,即快速培养一批懂得新民主主义法制原理、能够胜任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人才。尽管当时条件简陋,课程设置偏重于政策理解和实务技能,但它标志着在东北地区,系统化的、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学教育正式拉开序幕。

1949年,新中国成立,百废待兴,法制建设被提上重要议程。东北行政学院随东北局机关迁至长春,并于1950年迎来其发展史上的关键转折点。是年,东北行政学院更名为东北人民大学,成为东北地区第一所综合性大学。在这一升格过程中,原有的司法系得以扩充和深化,正式成立了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这次更名与建系,不仅仅是机构的简单转换,更是法学教育从短期干部培训向正规化、系统化高等教育迈进的重要标志。法律系的成立,使得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门类,在东北地区的学术殿堂中占据了正式席位。

在这一系列开创性事件中,马起教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和革命家,马起教授受命参与东北人民大学的筹建工作,并成为法律系的主要创建者和首任负责人。他不仅是行政上的领导者,更是学术上的引路人。面对师资匮乏、教材短缺的困境,他四方奔走,延揽人才,吸引了杜若君、王惠岩、王珉灿、王牧等一批早年即从事革命法律工作或已有深厚学术造诣的法学精英汇聚长春。
于此同时呢,他积极组织教师翻译苏联法学著作,编写适应新中国法制需要的教学大纲和讲义,初步构建起了以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因此,将马起教授界定为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和奠基者,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他所代表的,是一代法学拓荒者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国家法治人才培养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卓越贡献。

前身的融合与早期发展(1950-1952)

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之初,其发展路径清晰地体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学教育的两大特征:一是向苏联学习,二是紧密配合国家政治与经济建设需要。

  • 师资队伍的构建: 法律系的师资主要来源于几个方面:一部分是原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的教师;一部分是从关内老解放区抽调的有法律背景的干部;还有一部分是当时从京津沪等地聘请的爱国进步法学专家。这支队伍虽然规模不大,但政治素质高,专业背景多元,充满创业热情。他们在马起等人的带领下,克服困难,边学边教,为法律系的早期教学与科研工作奠定了基础。
  • 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 当时的课程设置深受苏联模式影响,核心课程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家法等。教学内容强调法的阶级性、党性与工具性,注重对党和国家政策、法令的讲解与阐释。教材多采用苏联教科书的译本或由教师自行编写的讲授提纲。这种教育模式,对于快速培养拥护新政权、理解新法制原则的法律工作者起到了历史性的积极作用。
  • 人才培养目标: 法律系早期的人才培养目标非常明确,即为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输送急需的专门人才。学生除了学习专业知识,还需参加大量的政治学习和生产劳动,以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迅速充实到各级政法战线,成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骨干力量。

这一时期,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作为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直接前身,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传统,尽管尚显稚嫩,但方向明确,生机勃勃,为后续的跨越式发展积蓄了力量。

全国院系调整中的壮大与定型(1952-1953)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院系调整,旨在仿照苏联模式,重组高等教育资源,建立专门学院体系。这次调整对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而言,是一次至关重要的发展机遇

根据调整方案,东北人民大学被确定为东北地区唯一的一所综合性大学,其法律系不仅得以保留,更被赋予了接收其他院校法学教育资源的任务。在这次调整中,原沈阳师范学院法律系的部分师生并入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这次并入,虽然规模不大,但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系的师资力量,丰富了其学生构成,使其在东北地区法学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得以确立和强化。

院系调整后,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建制更加完善,学科方向更为清晰。它不再是建国初期那种带有过渡性质的干部培训机构的延伸,而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隶属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教学与研究实体。这次调整,可以视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前身机构的最终定型,为其日后命名为吉林大学法律系并持续发展扫清了结构性障碍,奠定了学科基础。

迈向吉林大学时代(1958以后)

1958年,东北人民大学划归吉林省领导,并于同年正式更名为吉林大学。由此,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相应更名为吉林大学法律系。这次更名,是学校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其从一所大区性的大学转变为全国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之一(1960年,吉林大学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

更名为吉林大学法律系后,该系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尽管随后受到“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冲击,法学教育一度陷入停滞,但由马起等创始人所开创的学术传统和师资队伍的基础并未完全丧失。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恢复与发展,吉林大学法律系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春天,迅速恢复招生,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学科领域,提升学术水平,最终于1988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扩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开启了新的历史篇章。

回顾这段历史,从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到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再到吉林大学法律系,直至今天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其发展脉络清晰可见。其前身的多元性与融合性,塑造了学院兼容并包、扎根实践的学风;而其创始人群体的远见卓识与艰苦奋斗,则铸就了学院追求卓越、服务国家的精神内核。这份宝贵的历史遗产,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历经风雨而生生不息、始终屹立于中国法学教育前沿的根本所在。这段肇始于解放战争硝烟、成长于共和国朝阳下的法学教育传奇,不仅属于吉林大学,更属于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史。它所承载的创业精神、家国情怀以及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将继续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吉大法律人砥砺前行,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事业贡献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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